健康險不只是在壽險公司可以買得到,在產險公司也可以專案方式購買到醫療實支實付、重大傷病以及防癌險。
產險公司的商品在保費上大多都比壽險公司的商品都還要再便宜一些
但是,為了降低保費而買產險公司的健康險,妥當嗎?
本站有兩個理由,不會建議在產險公司購買健康險
第一個:續保性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只要GOOGLE搜尋「自動續保」以及「保證續保」就可以得到答案。
一年期主約、附約次年度續保大致有分兩大類:《保證續保》以及《自動續保》
「保證續保」多為壽險公司附約現行的續保條款,例如這段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白話:只要你依照原本的費率繼續繳費,不論以前發生過什麼事情都讓你繼續保障下去。且此種為續保為舊契約的延續,且書面據實告知僅需要在第一次訂約時執行。
「自動續保」則為多數產險公司一年期保單的續保條款,描述如下
「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之保險期間為一年。經本公司同 意續約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前或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內繳交續約保險費,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得自動續約繼續有效。續約保險費未於前述期限前繳交者,視為不再續約。」
白話:要不要續保先看本公司的臉色,爽就讓你續,不爽請你走。此種的續保為分別訂立不同的的獨立契約(此部分可從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保單號碼的不同來做判斷),而自動續約時無書面詢問,故保險公司無法依64條解除契約(但可以用不同方式解除或是拒賠)。
關於第一點的結論
健康醫療險因為大多是屬於多次型給付的保險,為了發生理賠後,次年度的保障能夠繼續下去,建議選購壽險公司有「保證續保」的商品。
當然理賠完之後就不用再理賠的,這種需求就很適合買產險公司的商品,比如著重一次性給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
但一次性給付的「重大傷病險」或一次性的「防癌險」也適合買產險公司的嗎?…容我們繼續看下去
第二個:已在疾病不理賠
情境:
假如107年度罹患某A重大傷病(或疾病),但還不到領取重大傷病卡的資格,(憂鬱症或是多發性硬化症等等)。直到108年度自動續約後,此時的A疾病是否會變成已在疾病而法定免責不理賠?
這地方是相當有疑慮的
若不理賠,保險公司是主張的理論依據是
一、產險商品的特性:
1.自動續保非保證續保
2.保險期間皆為一年
3.每年續保時的保單號碼也皆不相同
綜合上述,可視產險公司的保單上年度與次年度分別為獨立的不同契約,續保為新契約的成立而非舊契約的延續
二、保險法規定
1.按照保險法51條第一項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這份保單成立之前就發生某事故,這份保單本身就是無效的存在。
2.健康險的127條(為51條的特別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白話:保險公司對於買這份保單之前已在疾病不用負責任。
因此,就契約法理而論,保險公司是有權利不予理賠的。
其他的健康保險亦同,即便有續約,該疾病在續約後便不在承保範圍,保險公司其實都有理拒賠的。
若爭取該理賠
- 以非保證續保條之款敘述而言
「契約有效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以次年度為「舊契約的延續」來解釋才有利被保險人。
二、就以最大誠信原則及對價平衡而言,期間既已收受相對應的保費,保險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總結:
產險公司健康險的特性之一是保費比較便宜,但續保時已在疾病該不該賠的有些疑慮(本站傾向該理賠),但避免爭議,故仍不太建議以產險健康險作為主要規劃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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